早期的恺撒在意“自由出身”和“奴隶出身”的区别,非常严格地加以辨识。这完全取决于“母亲”的身份,要是她从受孕到分娩这段特定时间能证明是自由的市民,那么就合乎法律的公正要求。奴隶被仁慈的主人释放以后,立即成为“释放奴”或“自由奴”的中间阶级,但是他们并未解除服从和感恩的责任。一个自由奴辛劳工作所得的成果,他的庇主及其家人可以继承三分之一,要是死后没有子女或是遗嘱,庇主甚至可以得到全部财产。查士丁尼尊重庇主的权利,不过他的恩典将处于低等阶级的自由奴的羞辱标志移走:不论任何人,只要终止奴隶的身份,便立即取得市民的资格,不得保留或延迟。虽然被释放的奴隶并没有被自然赋予自由出身的尊严,但是皇帝用他那至高无上的权力,将这种尊严再次赐给他们。从前为了防止释奴的行为过于浮滥,使卑贱和贫穷的罗马人迅速增加,法律对年龄、形式和数量都有限制。他最后将这些法令全部作废,立法的精神有助于国内奴役制度的崩塌。然而在查士丁尼时代,东部行省到处充斥着人数众多的奴隶,无论是家生奴还是购买获得,都是供给主人使用,价格从10个金币到70个金币不等,依据他们的年龄、体能和受教育程度区分。[3382]政府和宗教发挥影响力,使得处于依赖状况下的艰难困苦能够逐渐减少,一位臣民不再因自己有绝对的权力,能掌握奴隶的生命和幸福而自鸣得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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